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加強政府部門宏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發〔2015〕20號)精神,經研究,現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武漢市2015年本)》(以下簡稱目錄),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核準機關僅對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核準。對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原油、天然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采權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無序開采。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及省、市制訂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三、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各級核準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20號)要求,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并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四、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審查。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條件,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投資自主權,不得將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房地產項目由核準改為備案后,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受理備案。
五、項目核準機關要修改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聯動,同步下放核準前置條件的審批權限,并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
七、按照規定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并根據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后按程序上報,其中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按照規定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并根據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按程序上報。本目錄所稱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省、市、區等各級發展改革部門。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者備案管理。
九、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武漢市2014年本)》即行廢止。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武漢市2015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在長江二級支流及以上、漢江二級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區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長江、漢江和跨市(州)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以及對其他市(州)造成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跨區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及對其他區造成影響的水事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在跨省(區、市)、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跨區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跨區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燃煤火電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訂的建設規劃內核準;其余火電項目(含燃氣、農林生物質、垃圾、余熱余壓發電等)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訂的建設規劃內核準;其余熱電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3萬千瓦及以上風電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訂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其余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訂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非跨市(州)且跨區的11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跨區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按照國家制訂的規劃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跨區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跨區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核準,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設計壓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氣管網擴建工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核準,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劃核準;其余跨區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跨區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專項規劃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者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跨區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跨區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內河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500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500噸級以下航電樞紐跨區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跨區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有軌電車、快速公交系統: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者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者規劃為一級以下通航段)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鎮污水: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垃圾處理(除垃圾發電外)及公共生態資源修復:垃圾處置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垃圾轉運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區公共生態資源修復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除房地產外的其他城建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小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或者產業政策核準,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系,省屬社會事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市屬社會事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锻馍掏顿Y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跨區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不跨區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準。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